我公司是私企,人也不多,我们经常收到老板用微信给发放的红包作为日常奖励,每次虽然不多,但是次数多,因此每个月红包有时高达几千元。
我想问一下:这些红包所得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复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 醒
若是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0%,可以根据相关合法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政 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郝老师说会计/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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